桂平公司商标注册的办理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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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公司商标注册的办理步骤

作者:贵港益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02 08:16:55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公司作为一个企业实体的发展变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很多人选择注册海外公司。此外,许多公司已尽力将注册地迁往海外。他们对此满意吗?显然不是。海外公司注册的优势不言而喻。对于创业者来说,拥有海外分支机构将为他们的业务发展带来极大的便利。几乎所有的国内大型互联网公司都在海外注册了离岸公司,所以有必要了解海外公司注册的优势,至少对于老板来说,注册海外公司有哪些优势?一是可以免除相当一部分税收,回国后可以享受各种优惠。

事实上,在一些海外国家注册的公司不必是这个国家的公民。外国人也可以注册公司。在这些国家注册的公司不缴纳公司通常必须缴纳的企业营业税、销售税甚至个人所得税,只缴纳一般业务的手续费。这对许多大中型国家来说是不可能的。能够在这样一个国家注册一家公司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是在母公司所在地。一家公司在海外注册并作为外资公司返回原籍国时,一般享受外资公司的优惠待遇,特别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外资公司,一般在头几年享受免税、减税或补贴待遇,而且往往享有特权一些国内公司没有。

以海外公司的名义进入中国这样的市场,也具有保护自身利益的特殊功能。外资企业在华注册投资在进入、退出、股权转换等方面的待遇相对宽松,这对于盈利后需要安全退出的企业来说是一次重要的曲线防御操作。二是境外公司注册费低,代理手续简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享受更好的商务服务。海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方便地往返于各国,因为这些注册公司通常位于英美、法国和德国原产国。他们持有签证前往大国是很自然的。具有上述优势的国家和地区大多是西方国家。

这些国家具有长期的政治稳定、政治中立、司法制度和社会文化,以及现代传统的金融和经济服务体系,能够为企业提供完整的金融和金融服务。第三,设立境外公司可以享受各种优惠政策,不同行业的企业在境外注册时可以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这些行业主要集中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中间控股公司、金融公司、个人服务公司、就业公司等行业。例如,在国际贸易业中,在低税区设立公司最常见的目的是进行国际贸易。

在国际贸易中引进海外公司可以获得大幅减税的机会;另一个例子是:在国际投资业中,设立海外公司往往被用来负责对子公司和合资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以及合资企业的投资。在许多情况下,特殊投资产生的资本利得不需纳税。另一方面,利用在与缔约国签订双重征税协定的非税或低税法域注册的公司,可以大大减少股息的预扣税。四是拥有国际品牌商标,提升企业形象。根据公司的行业特点,境外注册公司持有股份,如涂料行业、高新技术产品或高价商品(如化妆品、成衣等),世界知名制造商多为美国公司,相关行业的制造商可考虑注册和在美国建立一家公司,然后以美国公司的名义在香港/大陆/越南(或任何地区)授权该公司。这样可以增加产品营销的附加值,提高产品形象。

五是拓宽销售渠道,提高利润率。据统计:外商直接采购的商品中,只有不到3%是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商购买的中国产品;如果在海外设立公司,则是制造商或产品在海外的总代理。他们更愿意直接和你打交道,你的产品可以有更广阔的销售渠道。如果你能直接与外商打交道,减少中间商的数量,你在销售产品时就会有更大的主动性和利润。第六,人们可以自由进出你的对手。有了自己的海外公司,就可以直接把业务骨干送到海外。当然,公司股东可以自由出入境,掌握其多变的海外营销信息,也可以参加当地的短期学习和各种专业展览,扩大知识面。您在海外注册的公司可以更快、更直接地获得本地商品和销售信息。同时,可以更直接地与外国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如代理国外产品、OEM、合资、专利代理等。此外,境外公司的注册可以使公司的注册信息、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完全保密,无需提交年报,也无需设立境外公司注册地政府的财务账户等。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越来越高,商业呈现出跨国发展的趋势。企业经常利用跨国经营来增强实力,拓展业务领域。设立境外公司是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提升国际形象的捷径。便利国际贸易,避免关税壁垒,避免外汇管理,便利资本引进,增强海外融资能力,便利和开放注册手续,降低成本;合法避税,减轻财务和税收负担;公司管理简单,公司注册资料和文件高度保密,无经营范围和地域限制;不限制投资者、股东、董事,不限制股东、董事的国籍、年龄和资产。大多数“离岸”地区可以接受法人担任公司董事。

假冒贵港商标注册罪严重吗?假冒商标注册罪严重的,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何认定假冒商标注册罪严重不严重?

根据我国刑法第213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程度是区别假冒商标注册罪与非罪的关键,只有当行为人的情节达到一定程度才作为犯罪处理,否则则按一般的侵权行为处理。在认定情节严重时,按照《知识产权犯罪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有以下几种: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三万元的;假冒注册商标超过两种以上,并且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三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二万元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该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规定有: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二十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五万元的;假冒注册商标超过两种以上,并且非法经营数额超过十五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万元的;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在界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罪与非罪的重要作用,对两个概念的准确理解是判定“情节严重”的前提。除“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以外,还有其他客观因素来决定“情节严重”。

所谓文字商标就是指纯文字使用(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或字母)、数字所构成的商标。通常也就是指根据《商标法》第八条中有关商标六要素组合规定中仅用:文字、字母、数字及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可以是汉字(简体或繁体汉字,异体汉字不能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国家的文字或字母,数字,不同文字之间可以组合使用。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

原《商标法》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贵港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准。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2001年新《商标法》的新规定。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一般来说,单个字母或数字由于缺乏显著性,所以在世界上大多数采取审查制度的国家都是不能注册的。因此,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字母或者数字才可以用作文字商标。

不同语言的文字或数字之间可以互为组合,文字的组合可以使用有含义的词语,也可是生造的无任何含义的词语。文字商标不得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所规定禁止使用的文字。应说明的是:①我国审查商标时,除汉字(包括汉语拼音)、英文文字构成的商标是按照文字的含义直接检索外,其他文字都是划分图形要素分类后,作为图形来进行检索的。②除汉字,汉语拼音,英文及英文字母外,其他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字母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附加说明系何种文字及相应的含义,否则,均按相近似的中文或英文含义解释,或作无含义解释。因此,如果没有特殊需要,文字商标应选择汉字(包括汉语拼音)或英文文字为首选。文字商标具有易于呼叫名称,便于宣传的特点。由于文字是构成商标中的显著部分,其文字、字义、字音、字形、书写方式等起着主要的认读作用,因此易于判断区别,易于保护。但文字商标也易受语言文字的限制。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地位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分属不同法律范畴。依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权属于人格权,分由不同法律法规予以规制。贵港商标注册申请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名称登记依据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商标由文字、图形、颜色等各种要素构成,是用来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的标记。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用以区别不同市场主体,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公众认为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经营过程中的市场混淆行为。

二、关于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程序(一)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对于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的,属于经营者在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和解决。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完善了混淆行为的规定,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增加了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企业名称在使用过程中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处理。

(二)在后申请注册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权冲突现行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程序来保护在先企业名称权。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企业名称权属于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的范畴。对于在后商标侵犯在先企业名称权的,若在后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则企业名称权人其可以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起商标异议程序;若在后商标已注册,则其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2016年修订并对外公布的《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中明确了在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程序中在先字号权的认定标准:“将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三、积极打击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号的行为我局在商标异议和宣告无效阶段不断加大对恶意抢注、复制、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商号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大量恶意抢注、复制、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商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案件,可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并适用商标法有关规定,作出被异议或被无效商标不予核准或宣告无效的决定。

四、打通全国商号和商标注册信息的共享平台我局积极推进商标数据库与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之间数据共享。为进一步推进与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之间的数据共享及应用,商标审查系统四期项目已就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应用平台进行立项规划。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建设商标数据开放及分析系统。该项目建成后,市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均可通过该系统在线查询相关商标信息。

五、持续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改革,向社会全面开放各级企业名称库,为申请人提供查询比对服务;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对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进行辅助筛查,向申请人提供筛查结果和有关信息,供申请人参考、选择;制定企业名称相同近似比对规则,完善禁限用字词库、提高系统对不适宜名称的提示拦截能力。目前,全国所有省份均已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2019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登记由登记机关预先把关变为企业自主承诺,对于可能与他人知名商标存在的冲突,登记机关主要以风险告知的方式告知企业使用名称可能存在的风险,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使用。

六、妥善处理历史原因导致的商标与商号共存的特殊情况关于您们针对历史原因导致商标与商号共存的特殊情况,提出的“善意共存、包容发展”原则和解决问题建议,言简意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我局深表赞同。下一步,将深入研究论证,妥善平衡各方利益,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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