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商标注册转让应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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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商标注册转让应注意哪些事项

作者:贵港益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22 08:52:33

我国《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转让不仅是商标的简单转让,而且是商标权的一系列转让。在转让过程中,需要签订转让合同,那么贵港商标注册转让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不得造成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2。商标转让一般要求提交公证书。商标转让申请一般要求提交商标转让人同意转让商标声明的原公证书,在商标转让过程中,未提交商标转让公证书原件的,商标局将给予申请人一份CE进行修正。转让申请不补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驳回或者视为放弃。

3。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地址相同。转让人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地址与转让商标注册证上的名称、地址不符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转让申请。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办理。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到期未改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或者视为放弃。

4。转让申请需要更正的,商标局发给受让人更正通知书(直接受理的,按照申请表填写的地址邮寄给受让人;由代理人办理的,发给代理组织),并要求申请人予以更正。限期改正。逾期不补正的,商标局有权视为放弃或者不批准转让申请。

5。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者不予核准的,由商标局发给《放弃对价通知书》或者《不予核准通知书》。转让申请的受让人由一人以上分享的,发给商标局有关通知或者证明。N交给代表,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当申请补发。

6。转让申请经核准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转让证明按照申请书填写的地址邮寄给受让人,并由代理人将转让证明送交代理组织。注册商标转让应在公告中公布。证书上的付款日期为公布日期,受让人自该日期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国内自然人能申请商标吗?国内自然人能申请商标,依据商标法规定,自然人可以为其商标申请法律保护。自然人申请商标,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方能申请商标,并非所有人都可以。自然人申请商标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自然人申请商标需要条件:

1.个体户,有个体户营业执照;

2.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农村承包合同;3.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有相关登记文件。需要至少具备其中一个条件。此外,要有有效身份证,以及在经营范围内的商标等。

自然人申请商标有哪些途径?

1.自己申请;

2.委托代理公司。

两种途径均是支持的,而且不会影响商标审核。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公司遇到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在所难免,遇到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对应呢,小编给大家支几招。

一是查明对方商标及专利的相关情况。在实践中,不乏此类情形,有的企业产品商标及技术方案已经在宣传册上宣传了,产品也出售了,但商标未申请注册,技术方案也未提交专利申请。因此,你公司应当首先查明对方是否有商标注册及是否拥有相关专利,以及这些商标及专利是否仍在有效的保护期内。

二是证明你公司没有侵权行为。依据商标及专利侵权判断的一般原则,搜集及保存相关证据以证明不存在商标侵权或专利侵权。

三是积极寻求和解。如果经过调查核实,你公司涉嫌侵犯对方商标或专利权,那么,你公司可以选择与对方和解。在与对方开展谈判前,你公司应当了解清楚对方的目的。如果对方的目的在于争夺市场,你公司可以采用商标许可或专利许可的方式,如果对方仅仅是为了使用费,你公司就把握好谈判的时机,以合理的价格达成和解。

四是面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应主动应诉,争取主动权。一旦对方起诉,你公司应积极应诉,法院可能最终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你公司积极应诉则有可能胜诉或与对方达成和解,而不应诉则很有可能败诉,将面临在国外禁售相关产品,让出国外市场。

五是寻求专业团队、行业协会的支持。找到一个靠谱的专利代理机构,你就能省心很多,我司就是很好的选择!

一、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商标注册在企业中已经是普遍意识了。所谓强制注册制度,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二、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三、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四、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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